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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2010)187号)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类金融企业扶持政策规定: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所得,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延伸:关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是否按照20%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根据笔者深入了解与分析,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投资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各地区存在适用性差异。产生地区性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当前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所得税法规政策相对模糊,且大多以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为主,效力层次相对较低,因此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现行立法背景下,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违法,正因如此也就为投资者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留下可操作空间,后文将为读者详细阐述。
延伸:个人投资者直接转让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14)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股权架构搭建税筹思路大致如下:由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地设立合伙企业,随后由该合伙企业全资新设目标公司,并于后续将该目标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最终收购方。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需注意的是,在搭建股权架构过程中,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故目标公司需增加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但为达到税筹效果,该自然人/法人持股比例应尽量控制在最小。
近年来国内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竞相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种类名目较多,当地政府会根据企业行业类别给予该企业一定的地方留存财政奖励,而政策奖励力度也由各地政府根据企业纳税金额决定,往往大同小异。下表是结合与笔者合作较为紧密的几个税收优惠地沟通情况整理得出的奖励政策统计表,供读者参考。(其中部分仅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关于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西政资本2017年2月7日发布的《西政资本:全国各地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及适用解析(西政资本2017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税、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以及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方法,不满足递延纳税优惠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对于小税务、小会计们来说,一直都比较懵圈,特别是关于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也就是“规定月份数”的理解和确定,以及将股权激励所得按照规定月份数平均折算成月度收入计税后,再按“规定月份数”合并计税,更是如此。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年综合纳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过渡期上市公司员工中的居民个人,获得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予以简化。
案例:小李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李2019年2月28日前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请帮助小李计算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因此在行使期权购买股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当日收盘价)的某一特定价格(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施权价与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确,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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